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无损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开展无损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无损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无损检测通用技术方法、检测工艺及工艺装备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无损检测技术委员会(ISO/TC 13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无损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建立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组,则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专业组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无损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单位申请,技术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另设通讯成员,分为单位委员、团体会员和通讯委员、个人会员。单位委员、团体会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个人会员由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单位委员、团体会员和通讯委员、个人会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单位委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和通讯委员、个人会员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技术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与中机联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尚无条件建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组,临时负责该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专业组宜按如下方案建立和开展工作: 
    (一) 仪器专业组,负责不属于 ISO/TC 135归口范围的无损检测仪器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 
    (二) 表面方法专业组,负责磁粉、渗透和目视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2; 
    (三) 声学方法专业组,负责超声(包括电磁超声)和声发射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3; 
    (四) 电磁方法专业组,负责涡流和漏磁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4; 
    (五) 辐射方法专业组,负责射线照相、射线透视、计算机层析成像和中子照相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5; 
    (六) 泄漏检测方法专业组,负责泄漏检测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6; 
    (七) 人员资格鉴定专业组,负责人员培训和资格鉴定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7; 
    (八) 红外成像专业组,负责红外成像检测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135/SC 8; 
    (九) 材质检测专业组,负责材料分选和材质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 
    专业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成员组成。 
    专业组应遵守本章程。专业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专业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专业组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直接领导。 
    当条件成熟时,可在专业组的基础上建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机联和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6;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6/SC××,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通讯成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讨论通过。本章程第十八条于2005年5月经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以通信方式做了修改。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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